死刑複核程式的任務是什麼?
一、 死刑複核程式的任務是什麼?
對死刑案件進行復核時,必須完成兩項任務:
一是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死刑、死緩)是否適當,程式是否合法;
二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決定並製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核准正確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適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
二、《刑事訴訟法》對於死刑複核程式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階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階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死刑的執行是我國法律最高刑事刑罰,對於死刑的適用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在進行判刑之後,還需要由檢察機關根據實際來對判決死刑是否合法進行認定,對於法律適用錯誤的是需要重新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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