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應如何參與死刑複核程式
眾所周知,律師如果參與死刑複核程式的話可能是最後一次挽救犯罪嫌疑人的機會,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是百利而無一害的。那實踐中律師應如何參與死刑複核程式呢?關於這點,很多人都不太瞭解。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死刑複核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准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式。律師如何參與死刑複核程式,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具體和完善的規定,只是在《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和《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中規定:死刑案件複核期間,被告人的律師提出當面反映意見要求或者提交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接待,並製作筆錄附卷。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實踐中,律師在死刑複核程式中的核心工作也就表現為向合議庭提出法律意見。律師在參與死刑複核程式的實踐中,主要進行以下工作:
一、會見當事人。在死刑複核程式中,律師是否有權會見當事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只要提供了相應的法律手續,絕大部分看守所基本上都允許,但是也不排除有看守所提出案件在死刑複核階段,律師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才能會見被告人。律師會見當事人,通過了解、核對事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解,有利於律師判斷是否有不該不核准死刑乃至無罪的情形。
二、閱卷。目前沒有明確規定死刑複核律師是否可以閱卷,但也沒有規定律師不能閱卷,但在實踐中律師基本上都不能閱卷,這對於律師開展辯護工作產生了極大的不便。死刑複核階段,律師取得案件材料有兩種方式:一是家屬提供,二是通過一審或者二審辯護律師取得。
三、提交法律意見。《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規定,死刑案件複核期間,被告人的律師提出當面反映意見要求或者提交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接待,並製作筆錄附卷。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據此,律師可以直接約見死刑複核案件的承辦法官,遞交書面的法律意見。這為死刑複核律師提交書面辯護意見及當面向法官陳述律師意見提供了法律依據,但該規定並未明確指出,律師應通過何種方式約見法官。實踐中有些庭允許律師直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複核大樓約見,但是大部分庭要求律師到最高法院的信訪大樓約見。
現實中,最高院作出死刑複核決定後,並不會主動通知辯護律師,而是將複核結果直接發給二審法院。律師要想知道複核結果只有通過二審法院或一審法院,或者通過當事人家屬才能瞭解到結果。並且最高院的的裁判文書中不會記載律師的姓名及所在的執業機構,對於律師的法律意見,也不會在裁判文書中寫明採納與否的理由。
律師參與死刑複核程式主要是通過會見當事人、閱卷、提交法律意見等三方面進行的。通過這三個步驟,律師很有可能使最高院改判死刑,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是一個天大的好事。當然,在死刑複核程式中,一個好的專業的刑辯律師也是很重要的。本站網站為您提供專業的刑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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