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上訴審理期限規定是多久
在對刑事案件一審判決、裁定結果不服的時候,允許被告人提起上訴,同時也允許檢察院申請抗訴。這樣就會啟動二審程式。而在對刑事案件進行二審審理的時候,也需要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審結完畢。那刑事案件上訴審理期限規定是多久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刑事案件上訴審理期限規定是多久
關於刑事案件上訴審理期限。按照刑訴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第二審刑事案件(包括刑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上訴第二審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二審程式的提起需要符合什麼情形
上訴權主體只要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並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出上訴,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並引起第二審程式。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才能提出抗訴。具體表現為:
1、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3、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4、認為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5、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
6、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的。
到底刑事案件上訴審理期限規定是多久?結合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在一般情況下應該在一個月之內審結完畢,最遲也是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當然,二審程式通常都是採取普通程式來審理的,但要是存在特殊的情況,那也是允許適當延長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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