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時效規定
一、刑事訴訟時效多長?
(一)法定最高刑罰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時效為五年;
(二)法律規定的最高刑罰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時效為十年;
(三)法律規定的最高刑罰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時效為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罰是20年以上的終身監禁或死刑,時效為二十年。如果認為有必要在20年後追究案件,必須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批准。
起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處於連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在起訴期限內犯罪的,對以前犯罪的起訴期限自之後犯罪的次日起計算。致人重傷的法律處罰為3至10年。如果這是造成嚴重傷害或殘疾的特別殘忍的手段,則視具體傷害程度,判處10年以上監禁、終身監禁或死刑。最好是去相關鑑定機構做一個傷殘鑑定。
二、民事訴訟時效的定義
時效期限屆滿後,人民法院不再保護民事權利持有人的權利,這是一種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行使民事權利人的時間制度,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內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履行義務。法定時效期滿後,人民法院行使請求權的,不再給予保護。
三、時效的種類
時效有兩種:追訴時限和執行時限
追訴時效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追訴期限超過法定期限的,司法機關或者舉報人不得再起訴。已經起訴的,撤銷案件,或者終結審判。追訴時效制度的完善是取消追訴權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罪犯被判刑後,刑罰執行機構只有在執行期限內才有權執行對罪犯的判決。在訴訟時效期間作出的判決沒有得到執行,超過執行期限的,對罪犯的判決不再執行。完成執行期限是取消刑罰執行權的重要原因。
我國刑法的一般規定只規定了起訴的時效,而沒有規定執行的時效。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解讀,我們知道,民事權利受損害的權利持有人,在訴訟期限屆滿前,應及時行使其權利。一旦期限屆滿,即使有正當理由,法院也不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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