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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指定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審查起訴指定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一、審查起訴指定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不需要指定管轄。因為上級偵查機關的立案管轄指定實際上授予了下級偵查機關對案件的管轄權,檢察機關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都是“被動受理型”的,不需要再行指定管轄。只要立案時經過指定管轄,批捕環節就無需再行指定。

刑訴法公安指定管轄的規定是: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刑事案件當中的指定管轄都是發生在立案偵查階段的,而且,公安機關是移交給同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的,而下級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權利指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的管轄。所以,綜合這些因素分析的話,審查起訴工作根本不適用於指定管轄制度。

標籤:管轄 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