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庭前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一、離婚案件庭前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離婚案件庭前準備的材料包括離婚的民事訴狀、繳納訴訟費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二、在法院庭審前應該要注意的事項:
1、離婚案件的訴訟管轄應如何確定?
確定離婚案件的訴訟管轄,主要應審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離婚案件管轄的規定。
當事人存在離開住所地情況的,需注意以下情況:
(1)夫妻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原告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的,應由原告提供被告至起訴時在該法院轄區內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據。
(2)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應由原告提供被告符合該條第(一)至(四)項規定情形的證據。
(3)如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且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現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哪些案件應屬於婚姻無效的訴由範疇?
訟爭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後尚未治癒的,起訴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的,訴由定性應為“婚姻無效”,而非“離婚”。
3、屬於無效婚姻情形,而當事人以離婚為由起訴的,如何處理?
法院應將查明的婚姻關係無效事實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變更訴由。當事人不變更的,受訴法院應依職權變更案由,並分別製作宣告婚姻無效判決書及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案件的當事人在法院開庭之前,是需要準備一些材料的,這樣此可以方便法院在開庭時可以正常審理並宣判。對於民事糾紛案件,在開庭審理之前,必須要確定的包括民事訴狀之中的請求、夫妻雙方的糾紛等,法院若是在開庭當日就宣判婚姻關係結束,此後並不需要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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