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前的準備工作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法院開庭前的準備工作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法院開庭前的準備工作需要的材料有:認真審閱案件材料;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執行相關程式和送達手續;對案情複雜和證據較多的案件進行庭前交換證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有公開和不公開的兩種。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在確定開庭日期後,要在開庭前3日在本院的公告欄內張貼公告以示公開審理。
二、開庭審理的流程是怎樣的?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實發表意見,詢問被告人,審查核實證據。
3、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蓋人自行辯護,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活動。
三、相關內容拓展
1、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內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附: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請表》;(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等應當提交相關的身份證明;(影印1份,驗原件)
(3)經濟狀況證明,人民法院依法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請事項依法在本區審理或者處理的相關證據;(影印件1份,驗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偵查機關傳訊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證明,但人民法院依法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影印件1份,驗原件)
(6)與申請事項和請求相關的案件材料。(影印件1份,驗原件)
2、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3、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何地點。
法院開庭前的準備工作需要需要準備的材料並沒有固定的要求,因為每個案件都有著自己的針對性,因此需要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雙方當事人遞交的材料結合起來進行分析。在開庭前需要提前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當事人本人可以不到場,可以委託律師代為出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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