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事一審判決不服應該怎麼辦
我國規定的大三訴訟中,除了那種法律規定一審終審的案件外,當事人其實都是可以對一審判決或裁定表示不服的。那實踐中,要是對刑事一審判決不服的話,此時應該如何處理才好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進行解答。
一、對刑事一審判決不服應該怎麼辦
法律規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向司法部門提起上訴和申訴。
第一種是提起上訴。
根據法律規定,上訴是指當事人(除被害人外)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上訴是法定訴訟權利的表現形式,有權提起上訴的人一經依法提起上訴,就必然引起二審法院對該案的重新審理。依照法律規定,有權獨立提起上訴的人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如果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對一審判決不服,要求上訴的,必須經被告人同意。被告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不具有直接提起上訴的權利,他們如果對一審判決有意見,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至於是否提出抗訴,則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我國法律對上訴期有嚴格規定,如果不符即不能產生上訴法律效力。法律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一旦期限屆滿,一審的裁判就發生法律效力,就普通刑事案件而言,即可交付執行機關執行。
第二種是提出申訴。
法律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決的執行。根據上述規定,申訴人的範圍是指:
(1)當事人,包括自訴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3)當事人的近親屬,包括當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
申訴人的申訴內容,可以是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申訴,也可以對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申訴。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並按訴訟程式進行審查處理。對審查處理的結果,應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
二、刑事一審審限是多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那此時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具體的處理方式也不太一樣。其中有些時候是可以直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但有些情況下卻是申訴。需要注意這二者產生的法律效果會存在一些不同,若不清楚該如何處理的話,建議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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