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的法定理由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抗訴的法定理由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
(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採信證據方面確有下列錯誤的:
1、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有錯誤,導致定性或者量刑明顯不當的。主要包括: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與證據不一致;認定的事實與裁判結論有重大矛盾;有新的證據證明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
2、刑事判決或裁定採信證據有錯誤,導致定性或者量刑明顯不當的。主要包括:刑事判決或裁定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不確實;據以定案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事實,或者所證明的案件事實與裁判結論之間缺乏必然聯絡;據以定案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經審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無罪錯誤的。
(二)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或裁定在適用法律方面確有下列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援抗訴:
1、定性錯誤,即對案件進行實體評判時發生錯誤,導致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混淆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的界限,造成適用法律錯誤,罪刑不相適應的。
2、量刑錯誤,即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量刑明顯不當的。主要包括:未認定有法定量刑情節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認定法定量刑情節錯誤,導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或者量刑明顯不當;適用主刑刑種錯誤;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未判處,或者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判處;應當並處附加刑而沒有並處,或者不應當並處附加刑而並處;不具備法定的緩刑或免予刑事處分條件,而錯誤適用緩刑或判處免予刑事處分。
3、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所作判決、裁定明顯不當的。
(三)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式,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公正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援抗訴:
1、違反有關回避規定的;
2、審判組織的組成嚴重不合法的;
3、除另有規定的以外,證人證言未經庭審質證直接作為定案根據,或者人民法院根據律師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和合議庭休庭後自行調查取得的證據材料沒有經過庭審辨認、質證直接採納為定案根據的;
4、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法定訴訟權利的;
5、具備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而作出有罪判決的;
6、當庭宣判的案件,合議庭不經過評議直接宣判的;
7、其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影響公正判決或裁定的。
(四)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期間,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影響公正判決或裁定,造成上述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和支援抗訴。
二、刑事抗訴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總而言之,受害人想要通過人民法院啟動抗訴程式,也必須通過相關的證據證明法院的判決結果確實有問題才行,如果受害人沒有任何證據,只是單方面的認為法院的量刑過輕,檢察院不會啟動抗訴程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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