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刑事賠償怎麼算的?
一、國家刑事賠償怎麼算的?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一)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損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人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二)財產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
1、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對於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行為,屬於物之失去控制,與之相適應的最好賠償是返還財產。
2、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的,應當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返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財產實行違法強制措施後,如果對財產已經進行了拍賣,原物已經不存在或已為他人所有,恢復原狀已不可能,便應給與金錢賠償。對已拍賣財產的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是給付拍賣所得價款。
4、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
5、財產權其他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二、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是怎麼樣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家刑事賠償是由國家來進行支付這筆賠償金,一般在計算的時候就會按照日工資的標準來進行給予,如果在受到賠償了之後而不服的話,那麼就可以向上一級機關部門進行申請複議,從而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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