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的手續是怎樣的?
一些公安機關人員迫於辦案壓力,會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拘留。針對這種情況,公民事後應當申請國家賠償,要求國家支付精神賠償,並追究當事人責任。近兩年,刑事賠償的案例時有發生,這表明我國司法的進步。那麼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的手續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的說法。
一、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的手續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法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權利取得國家賠償。
所以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賠償應當先向檢察機關提出,對檢察機關決定不服或者檢察機關在兩個月內未答覆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或者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機關決定不服的或者複議機關在兩個月內未予答覆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或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即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二、刑事國家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三、申請刑事國家賠償的時效是多久?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即賠償請求人在加害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兩年之內,有權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使在這兩年之內的最後一天,提出賠償請求,也是在賠償時效之內。
按照法律規定,國家賠償分為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公民就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如果其不受理,要向檢察院投訴。檢察院受理後,會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確認無誤的,要求辦案機關支付賠償款。公民拿到賠償款,對金額有異議的話,還可以提出複議,或者向上級檢察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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