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壞珍貴樹木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毀壞珍貴樹木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只要實施了毀壞珍貴樹木的行為就滿足了毀壞珍貴樹木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七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和本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
2、《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條【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什麼樣的樹木屬於珍貴樹木
1、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屬於珍貴樹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2、毀壞珍貴樹木後會被嚴重處罰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 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任何人都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毀壞珍貴樹木,否則就有涉嫌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可能,且根據現行刑事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只要發現此類行為存在,那麼就需要立案處理。公民發現他人實施毀壞行為之後,可以到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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