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菸草追訴標準
非法經營菸草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犯罪經過經過五年不再追訴;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犯罪經過經過十年不再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菸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生產、銷售偽劣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未經卷煙、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捲菸、雪茄煙等菸草專賣品,銷售金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捲菸、雪茄煙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捲菸、雪茄煙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菸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捲菸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捲菸一百萬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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