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決定逮捕後宣告無罪的國家賠償可以申請嗎?
一、法院決定逮捕後宣告無罪的國家賠償可以申請嗎?
是可以申請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綜上,被批准逮捕後,被法院宣告無罪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向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二、被確定無罪後向誰索賠?
向最後處理的機關申請賠償
公安機關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檢察機關又採取批准逮捕措施。或者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後,審判機關曾作出有罪判決,在公民最終確定無罪的情形下,誰來進行賠償?
這在實踐中由誰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存在不同認識。
《解釋》為了方便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規範國家賠償處理程式,採取賠償義務機關後置設定方式,明確了以有罪方式作出過最後處理的國家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如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又採取逮捕措施,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如對公民採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後,法院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國家賠償的標準金額
2015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下發《關於2014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的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015年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時,每日賠償金額執行219.72元新標準,比2014年增加了19.03元。
2015年5月27日,國家統計局公佈了2014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7346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統計資料,從有利於保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出發,2015年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每日賠償金額按照2014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219.72元計算。
201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於下發通知,公佈了自2017年5月31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258.89元。
2018年5月16日,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84.74元,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25.85元。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申請國家賠償是受害公民所擁有的權利,但是也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辦理,申請國家的賠償一般是按照平均的日工資來進行計算的,只要合理、合法就可以申請得到,所以,在申請的時候就先要準備好材料,這樣才能讓執法人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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