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刑法的行為犯有哪些
一、一般在刑法的行為犯有哪些
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刑法》中行為犯的罪名非常多。包括破壞軍婚罪、妨害作證罪等。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的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還有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吸收犯有哪些罪名
吸收犯指事實上存在兩個以上不同的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另一些犯罪行為,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如盜竊犯將偷到的財物存在家中或者賣掉,其窩贓、銷贓的犯罪行為,被盜竊犯罪行為吸收,只成立盜竊罪。吸收犯的特點是:這些行為通常是屬於實施某一種犯罪的同一過程,相互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絡。前一個行為可能是後一個行為的發展階段,後一個為可能是前一個行為發展的自然結果。吸收犯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重行為吸收輕行為,重行為既指行為的程度,也指行為的性質。前後的犯罪行為有輕有重時,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輕行為被重行為吸收。
(二)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預備行為是實行行為的必經階段,先有預備行為,繼而才實施實行行為時,預備行為被實行行為吸收。
(三)主行為吸收從行為。從行為是主行為的輔助行為,是次要的行為。一般先有從行為,進而實施主行為時,從行為被主行為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犯罪論處,不適用數罪併罰原則。
吸收犯的罪名有盜竊罪等,吸收犯的特徵有行為人進行了連續的犯罪過程,並且由於犯罪者前一行動,而帶來了之後行動的發展。吸收犯有不同的情況,可以根據行為的嚴重程度進行劃分,也可以根據階段進行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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