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失職罪由什麼構成?
一、執行判決失職罪由什麼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信譽。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
二、執行判決失職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取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執行判決失職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七條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對於那些參與執行判決、裁定活動的司法職員,是需要對自己的工作保持認真的態度的,這是由於若在工作中不負責,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等的情節嚴重的現象發生,而一旦此類現象發生,司法職員就有可能會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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