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共同參與人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關於非法集資,我們大家已經明白了它的意思,並且知道其中的構成要件是什麼,以及怎麼去識別非法集資等問題,關於非法集資共同參與人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這一問題,也就是共犯問題如何認定以及量刑是怎樣的等問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非法集資有多種形式,其中一種較為常見的形式,是通過中間人去釋出資訊,宣傳動員親友等人蔘與集資,中間人從中牟取提成或中介費。張印富律師認為,中間人在非法集資活動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構成共同犯罪,但往往涉及人數眾多,情況複雜,在中間人的共同犯罪處理應注意把握以下三個方面的情形:
一、中間人和上線共同構成犯罪的情形。
如中間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資,受甲委託幫助甲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或者主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交予甲。不論其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甲的名義,也不論其是否從中牟利,因為其主觀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客觀上幫助甲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為,都和甲共同構成犯罪。
根據在非法集資過程中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的變化,又可分為四種情況:
(1)乙和甲都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則兩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同犯罪;
(2)乙和甲都具有集資詐騙的故意,則兩者構成集資詐騙共同犯罪;
(3)甲開始時只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後來犯意轉變為集資詐騙,而乙對此並不明知,此時甲構成集資詐騙罪,乙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甲沒有集資詐騙的故意,在讓乙退錢給下線時,該乙私自截留資金佔為已有,而甲並不明知,則乙構成集資詐騙罪,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中間人單獨構成犯罪的情形。
如乙以自己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貸予甲,以賺取利息差,則中間人乙獨立於甲之外單獨構成犯罪,此種情形有三:(1)乙只是吸金轉貸,並無揮霍、截留行為,按承諾支付下線本息,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乙在吸金過程中,將部分吸收的資金用於揮霍或者截留隱匿、佔為已有,最終造成下線資金虧空,此時其主觀故意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對其應定集資詐騙罪;(3)在甲將資金返還給中間人乙時,乙私自截留、佔為已有,不再返還給自己的下線,此時其主觀故意亦具有了非法佔有的目的,對其應定集資詐騙罪。
三、中間人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例如乙與甲熟識,若借錢給甲,甲樂於接受並給付高息,丙、丁等和甲不熟識,若借錢給甲,甲不樂於接受或雖接受但只給付低息。於是,丙、丁等委託乙以乙的名義將自己的資金放貸予甲,丙、丁等與乙約定乙不擔風險,不打借條,甲只知乙,並不知丙、丁等。如果乙自始至終沒有從中牟利,由於其和甲沒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而乙本身亦沒有單獨非法集資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確指定錢是放貸給甲的,對乙的行為不應定罪處罰。當然,如果乙雖答應丙、丁等不賺利息差,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從中賺取了利息差,或者將資金截留、隱匿,那麼此時,就變成了前文分析的相關情形,應根據乙的具體行為對其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於非法集資共同參與人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相關資料,我們可以知道不管是共同參與人也好還是其他參與人也好,只要是在認定的時定位為共同犯罪的話,結果歸屬都是歸屬到每一個共同犯罪人身上的,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線上諮詢我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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