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共同犯罪中幫助犯未遂的條件有哪些?
一、構成共同犯罪中幫助犯未遂的條件有哪些?
1、實行犯接受了幫助。“接受幫助”,應作廣義理解,不僅指接受了物質幫助與精神幫助,也包括如下兩種情況,一種是已有通謀,但尚未實施該幫助行為的情形,此種情形至少在強化被幫助者的犯意上有所幫助,應屬於廣義的接受了幫助。另一種是幫助者提供了幫助行為,但屬於無效幫助。
2、實行犯已著手實行犯罪。著手實行犯罪是區別犯罪預備與未遂的標準,不應混淆兩者的界限。另外,此處所指的犯罪是指沒有超出共同故意範圍內的犯罪,換言之。就是幫助者所幫助的犯罪,包括完全同一的犯罪,也包括部分重合的犯罪。
3、實行犯未得逞沒有完成犯罪。幫助犯是否完成犯罪,從屬於實行犯,實行犯未完成犯罪是幫助犯成立未遂的一個前提,同樣,此處所指犯罪是指幫助者所幫助的犯罪.
4、未完成的原因屬於幫助這意志以外的因素。既包括實行犯的意志外原因而形成實行犯未遂的情形,也包括實行犯的意志內的原因而形成實行犯中止的情形,只要出於幫助者意志外原因即可。
二、幫助犯與從犯、幫助犯與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的區別是什麼?
1、教唆犯、幫助犯與間接正犯不是對立關係,而是包容關係。
2、只要客觀上引起他人實施了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就既有可能成立教唆犯,也有可能成立間接正犯。
3、如果正犯具有故意時,引起者成立教唆犯;如果正犯沒有故意時,引起者具有間接正犯故意的,成立間接正犯;正犯沒有故意時,引起者不具有間接正犯故意的,僅成立教唆犯。
4、就身份而言,區分教唆犯與間接正犯,需要同時考慮直接行為者與引起者的身份和故意。
5、如果直接行為者有特殊身份,並實施了符合其他客觀構成要件違法行為,且具有犯罪故意時,引起者僅成立教唆犯;如果直接行為者具有特殊身份,並實施了符合其他客觀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但沒有故意時,沒有身份的引起者僅成立教唆犯,而不成立間接正犯;如果直接行為者具有特殊身份,並實施了符合其它客觀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
但沒有故意時,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間接正犯;如果直接行為者不具有特殊身份,但實施了符合其它客觀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時,不管有無故意,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間接正犯。
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未遂的,如果是造成想要造成的犯罪結果以外的犯罪後果的,應當按照其他罪名進行定罪量刑,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由於自己主觀上的原因而中止實施犯罪行為的,並且沒有造成犯罪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其免除處罰,因為這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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