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淫穢物品罪如何看是否構成犯罪
一、傳播淫穢物品罪如何看是否構成犯罪?
同時具備以下構成要件的就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影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但行為人不必出於牟利目的。
二、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 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 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訊檔案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訊檔案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資訊,實際被點選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資訊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綜上所述,只有同時滿足以上四方面的構成要件才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比如低於16週歲的未成年人就不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傳播的淫穢電影在20個以上,淫穢音訊在100個以上的就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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