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主觀上的認定是什麼?
一、犯罪中止主觀上的認定是什麼?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於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種類
(一)根據其發生的時空範圍,可分為預備中止、未實行終了的中止以及實行終了的中止。
1、預備中止
即發生在預備階段的中止,如為殺人買刀後中止。
2、未實行終了的中止
即發生在行為尚未實行終了時的中止,如強姦行為人基於被害人的說服而停止犯罪。
3、實行終了的中止
即發生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的中止。如投毒殺人等。
(二)根據行為人是否以積極的行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為,可分為消極中止和積極中止。
1、消極中止
消極中止是指自動的放棄犯罪。
2、積極中止
積極中止是指行為已經實行終了但結果尚未發生的情況下,有效的防止結果的發生的中止。
三、犯罪過程
刑法第24條規定的“在犯罪過程中”,是指從犯罪預備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過程。 其中包括犯罪的預備、著手、實行和行為實施完畢之後追求的結果發生之前。如果犯罪已經既遂,即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已經發生,則無中止,即理論上所說的“既遂之後無中止”。例如,陳某趁珠寶櫃檯的售貨員接待其他顧客時,伸手從櫃檯內拿出一個價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後繼續在櫃檯邊假裝觀看,幾分鐘後售貨員發現了少了一個戒指並懷疑陳某,便立即報告保安人員,陳某見狀,速將戒指扔回櫃檯內後逃離,關於本案,陳某的盜竊行為已經既遂,陳某將戒指扔回櫃檯內不屬於中止行為,陳某將戒指扔回櫃檯內屬於犯罪既遂後返還財物的行為。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
無論是任何形式的犯罪行為都將會給大眾公民以及社會的公共治安和秩序造成惡劣的影響,所以司法機關都是會在發現違法行為後進行立案調查,如果犯罪分子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原因中止了犯罪,在對其進行量刑和處罰時也是會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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