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走私國家物品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刑法走私國家物品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國家正常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和國家關於進出口貨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規定。
2、客觀要件。明知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而希望或放任違法結果的發生。
3、主體要件。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明知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而希望或放任違法結果的發生。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的主觀故意,根據立法原意,是要從嚴打擊該類犯罪,因此只要明知是走私,無論其主觀上是否明知該類貨物、物品是被國家所禁止進出口,均可認定其具備本罪的主觀故意要件(對走私物件發生錯誤認識,不影響本罪構成,可在量刑上體現不同)。但應排除以下情況:由於國家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特定企業在取得批准後,在特定時期可以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該種情況下如只是偷逃應繳稅款的,可按偷稅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偷稅罪的區別
二者存在如下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偷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能構成;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犯罪的客體不同。偷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稅收秩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和國家稅收秩序。雖然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也破壞國家稅收秩序,但它主要還是破壞對外進出口貿易秩序,而很少破壞國內經濟貿易秩序。
(3)違反的法規不同。偷稅罪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違反的是海關法規。
對於走私國家物品罪的具體構成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在進行量刑定罪時,對上述不同的要件情況進行調查取證,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構成配置,並依法進行判決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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