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洗錢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一、中國對洗錢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中國對洗錢罪立案標準的規定具體如下: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八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二、洗錢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界限
《刑法》第312條規定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兩者都屬於連累犯的範疇,即行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仍事後給予了犯罪分子某種幫助,因此,兩者存在著很大的聯絡。但是,從具體犯罪構成要件而言,兩者也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從而該罪被歸類在“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物件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後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贓物。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過某類中介機構來隱瞞和掩飾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後者則包括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為銷售贓物四種行為。
(二)本罪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界限
《刑法》第349條規定的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也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物件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類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後者特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贓。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為人通過中介機構將有關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加以隱滿和掩飾,是屬於狹義上的“洗錢”行為,後者指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是屬於廣義上的“洗錢”行為。
任何人若是在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的情形下,依舊實施了協助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的行為,或者是協助犯罪分子將資金匯往境外,那麼協助者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洗錢罪的犯罪分子。一般來說,涉案金額越大,參與洗錢者的處罰也就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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