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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採取保全措施的具體程式如下:

刑事附帶民事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1、申請。由利害關係人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或訴訟中向受訴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2、擔保。人民法院根據情況,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或家屬提供相應擔保的等。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