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附帶財產保全請求可以提出嗎?
一、民事訴訟附帶財產保全請求可以提出嗎?
1、民事訴訟附帶財產保全請求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對可能因被告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帶民事判決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申請,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居住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十五日內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提出財產保全請求的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應當注意:
1、必須存在緊急情況,即被告人或其他人可能實施某種行為導致法院未來作出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可能無法或難以得到執行。
2、財產保全的物件限於被告人的財產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產,對於與被告人和本案無關的財產不得進行保全。
3、保全財產的價值必須相當於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價額或金額,不能大於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價額或金額。第四,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如果案件情況發生變化,據以採取財產保全的原因消失,應當及時撤銷財產保全。
不管是普通的民事糾紛,還是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民事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在提出訴訟請求之前,或者是提出請求的時候,都可以提出財產保全的請求,當然,此請求提出之後,法院不一定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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