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對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
1、自然人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處罰。
二、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罪與逃稅罪界限是怎麼樣的?
兩罪同屬危害稅收犯罪,但在犯罪構成諸要件方面有著顯著區別:
1、在犯罪客觀方面
逃稅罪通常是納稅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報納稅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逃避應繳納的稅款,騙取出口退稅則是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款。應當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只有行為人在根本沒有出口貨物,而採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對有些納稅人雖有商品出口,而採取在數量上以少報多,在價格上以低報高等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應當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分別情況進行定罪處罰:
(1)對納稅人騙取稅款未超過其所繳納的稅款的,應以逃稅罪定罪處罰。
(2)納稅人騙取稅款超過其所繳納的稅款的,對超過的部分,應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並可適用數罪併罰。
2、在犯罪主體方面
逃稅罪是特殊主體,通常只能由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構成,並且突出表現在該納稅人必須對其所逃稅款負有納稅的義務。騙取出口退稅罪是一般主體,可由納稅人構成,也可由非納稅人構成,並且突出表現在該行為人通常不是其所騙稅收的納稅人。
3、在犯罪的主觀方面
騙取出口退稅罪與逃稅罪同為故意犯罪,但兩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逃稅罪的目的,是行為人在有納稅義務的情況下,不繳或少繳稅款、逃避納稅義務。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則是行為人在未實際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下,從國家的出口退稅款中獲取非法利益。
綜合上面所說的,騙取出口退稅發票的行為就是屬於故意的違反我國的稅務法,利用欺騙的方式來進行實施犯罪,只要使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失,那麼就會承擔刑事的處罰,一般在處罰上面就會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決,輕者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重者是可以高達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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