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特點是什麼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特點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特點是利用非法手段獲取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他人的各種資訊,或者被他人用於犯罪行為。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故意。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情節特別嚴重情形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情節特別嚴重情形的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在日常生活當中,因為公民個人的資訊被洩露出來,遭受到了詐騙的人還是比較多的,因此在我國對個人資訊也是進行保護的,如果侵犯了公民的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是會構成犯罪的,量刑標準是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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