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之個人資訊指什麼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之個人資訊指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訊通訊聯絡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認定要件
①主體資格適格;
②犯罪物件屬於本單位在履行職權或公共服務職能中依法收集的個人資訊;
③客觀上實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為;
④違反國家規定;
⑤情節嚴重;
⑥行為人主觀上故意。
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資訊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自然人)。
4、主觀方面:故意。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指的是以竊取或者是以非法的方式來獲得公民個人的資訊,並將資訊出售或者是非法提供給他人,這種行為構成刑事犯罪量刑標準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個人資訊包含了姓名,身份證號,聯絡方式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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