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有沒有過失犯罪?
一、共同犯罪有沒有過失犯罪?
共同犯罪有過失犯,共同過失犯罪必須是過失的主觀意圖當中所進行指導下的犯罪行為,而且共同過失犯罪,他的定罪原則是屬於分別定罪,共同過失犯罪在客觀、主觀等幾個方面均有別於共同犯罪。這也決定了兩者在定罪原則方面的差異性。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他們之間在法律上應具有連帶的刑事責任,從而應對共同犯罪人共同定罪。而在共同過失犯罪之情況下,雖然各主體的行為共同造成了某一危害社會之結果,但由於他們之間缺乏犯意聯絡,故仍應對各行為人分別定罪,此即為共同過失犯罪的分別定罪原則。根據共同過失犯罪的分別定罪原則,行為人只對本人的過失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而與他人的過失行為無涉。
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各共同犯罪人對共同故意範圍內無論是本人還是他人的行為造成的犯罪結果都要承擔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但對於共同過失犯罪來說,每一個人的犯罪都具有單獨犯罪的性質,因此各人應對本人的過失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單獨性,是共同過失犯罪的分別定罪原則之要旨。
二、具體如何分別定罪呢?結合司法實踐來看,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其一,論以同一罪名。即是說在共同過失犯罪中,雖然存在不同的實施過失行為之人,其過失行為共同造成危害結果之發生,但他們的過失行為觸犯的是同一罪名,故應以同一的過失罪分別予以定罪。例如前述甲乙二人高樓推物共同疏忽而致砸死路人一案中,他們的行為均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甲乙二人之行為分別定罪。
其二,論以不同罪名。也即對共同過失犯罪中各行為人所實施的過失行為分別以不同罪名予以定罪的情況。之所以出現這種罪名相異之情況,主要是由各行為人的具體過失行為以及其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所決定的。對此又可區分為兩種情況:
(1)在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之過失行為相結合而構成的共同過失犯罪的情況下,通常對一般主體按其行為所觸犯的具體過失犯罪確定罪名,而對特殊主體則亦依其自身行為所觸犯的具體過失犯罪來確定罪名。例如在大興安嶺特大森林火災事故中,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便包括有關領導、林場工人和外流人員。對有關領導,應基於其特殊身份而追究其玩忽職守罪之罪責;對於有關林場工人,應根據其具體犯罪事實而論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於外流人員,則應以失火罪定罪處罰。
(2)在各行為人均為特殊主體因而構成的共同過失犯罪的情況下,主體身份和行為情況之不同,也決定需對各行為人之行為論以不同罪名。對有關領導應視其犯罪事實而以玩忽職守罪定性;對市政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則應論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對包工頭則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
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過失犯罪在我們國家都是屬於共同犯罪當中的一種,其中是需要進行非常清楚的區別的,因為兩者的處罰的方式定罪的原則是不一樣的,共同故意犯罪,其中的一人需要對所有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而過失犯罪只需要對自己的過失承擔責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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