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向犯和對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一、對向犯和對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對合犯,是指由二人的相互行為構成的一種犯罪。又稱對行犯、對應犯、對向犯和對立犯,通常指基於雙方互為行為物件的行為而成立的犯罪。如重婚、行賄與受賄等。對合犯的型別如下:
(1)兩個人的行為都構成犯罪,並且罪名相同,如重婚罪。
(2)兩個人的行為都構成犯罪,但罪名不同,如行賄罪與受賄罪、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
(3)一個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另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破壞軍婚罪、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嫖宿幼女罪。
對向犯,又稱對合犯,也稱對立的犯罪,是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為人互相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
從處罰的形式來看,有三種情況:
(1)雙方罪名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2)雙方罪名與法定刑不同,如賄賂罪;
(3)只處罰一方的行為(片面的對向犯),如販賣淫穢物品罪,其中不處罰買主。
二、舉動犯和行為犯的區別有什麼?
行為犯與舉動犯的區別:
1、二者的概念不同。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舉動犯,也稱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2、二者的犯罪既遂標準不同。舉動犯的既遂以行為人一著手實行犯罪為標誌;而行為犯只有當實行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時,才過渡到既遂狀態。
3、二者在行為的時間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狀態上不同。行為犯的行為有一個實行過程,強調犯罪人的行為要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例如非法拘禁罪。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未能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那麼應成立未遂。而舉動犯強調的是短暫的、即時的行為,無未遂存在的時間與空間,例如誣告陷害罪。
根據犯罪分子的具體行為不同,可以將犯罪行為分為舉止犯和行為犯兩種。舉止犯和行為犯的概念不同,兩者的犯罪既遂標準不同,兩者在行為的時間性和是否存在未遂狀態上不同。行為犯是以犯罪行為完成作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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