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為幾種?
《刑法》第344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344條規定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規定:“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十六條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規定:“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釐米以下的樹木。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應予立案追訴。“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
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損害珍貴植物的犯罪行為還包括非法收購、非法加工、非法出售等。犯罪物件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植物。具有以上不法行為的,均應該被立案追訴,及時保護珍貴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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