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毒品原植物幼苗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如何承擔
一、非法攜帶毒品原植物幼苗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如何承擔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是指: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犯罪構成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國家歷來對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嚴厲禁止,並先後釋出了一系列的法規、法令和通知。
本罪的物件是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來提煉、加工成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可卡因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植物。未經滅活,也就是能存活的,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已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種子或者幼苗的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買賣,是指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非法購買或者出售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行為,所謂非法運輸,是指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私自從事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運輸的行為,包括國內運輸和在國境、邊境非法輸入輸出。所謂非法攜帶、持有,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沒有合法的攜帶權、持有權而佔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幼苗的行為。還必須具備數量較大這一要素。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非法攜帶毒品原植物幼苗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規定,同時也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條款,只要造成嚴重的行為,必定就會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但對於此罪為故意的行為,如果是因過失而攜帶的話,那麼是不會按本罪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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