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聚眾持械劫獄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新刑法對聚眾持械劫獄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新《刑法》對聚眾持械劫獄罪既遂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
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力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聚眾持械劫獄罪的犯罪構成
(一)聚眾持械劫獄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監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為了保證監管場所的正常秩序,國家對罪犯的出獄(包括出勞改隊、看守所等)作了嚴格的規定。聚眾劫獄就是違反監管規定,公然聚眾持械將罪犯非法劫出獄外,使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受到侵擾。對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二)聚眾持械劫獄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獄外的人持械以暴力劫奪獄中的罪犯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所謂持械,是指攜帶、持有、使用槍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較大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包括各種槍支、彈藥,如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及其他非法制造的各種具有殺傷力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如匕首、刮刀、三稜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類似的單刃刀、雙刃刀、三稜尖刀等;
其他器械,如木棒、鐵棍、菜刀、斧頭、炸藥等。所謂劫獄,是指採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劫奪獄中在押的罪犯。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如採用聚眾持械衝進監獄,殺傷、殺害監管人員,砸毀、破壞監獄設施、搶奪、搶劫槍支、彈藥、交通工具,綁架人質進行威脅,藥物麻醉監管人員等方法劫奪在押罪犯;
或者聲東擊西,採用暴力調離監管人員,以便於獄中人員逃跑;等等。至於劫獄中的獄,往這裡應作廣義理解,泛指一切關押、羈押、監管罪犯的場所。其不僅包括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動改造隊、拘役所、看守所等羈押場所,而且也包括押解罪犯的途中,對罪犯進行審判的審判場所,以及對罪犯執行死刑的刑場,罪犯參觀、學習、勞動、醫治的場所等等。
(三)聚眾持械劫獄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聚眾持械劫獄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使獄中的犯罪分子逃避刑罰處罰。
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之後,若是確定犯罪人員確實滿足了某罪名,或者是同時滿足了多項罪名的犯罪要件,那麼法院在審結案件時是有可能會宣判其在監獄服役的。服役人員的親屬可以到監獄去探視違法者,但是不得因為擔心親屬在監獄會吃苦就實施劫獄等的違法行為。
-
故意傷害罪的鑑定多久出來
7日內。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
-
查扣的淫穢物品是否隨案移交
不需要。《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明確規定:對查獲的下列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檔案,原物不隨卷儲存,但應當拍成照片存入卷內,原物由公安機關妥為保管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燬:(一)淫穢物品;(二)武器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
-
現在扒竊罪可以不起訴嗎?
一、現在扒竊罪可以不起訴嗎?不構成立案標準的話,就可以不進行起訴。對於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有相關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
-
入室盜竊和盜竊有什麼區別?
一、入室盜竊和盜竊有什麼區別?入室盜竊和盜竊是有區別的。入室盜竊是盜竊的一種從重處罰的行為,但是入室盜竊也構成盜竊罪。入室盜竊屬於盜竊罪中的一般情節,根據《刑法》中的規定,只要有入室盜竊的行為,那麼一律認定為盜竊罪,所以是並不存在入室盜竊罪的,入室盜竊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