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持械劫獄罪怎麼判?
監獄是關押和改造犯人的地方,都是有武警把守的,戒備森嚴。這種地方一般人靠近都難,更別說越獄了。而近年來,我國陸續發生過幾起越獄事件,給社會造成了惡劣影響。儘管聚眾持械劫獄的事情沒有發生過,但是刑法中還是有這個罪名的。那麼聚眾持械劫獄罪怎麼判?下面小編結合有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聚眾持械劫獄罪怎麼判?
聚眾持械劫獄罪,是指獄外的人聚眾持械劫奪被監禁在獄中的罪犯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監管秩序。監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為了保證監管場所的正常秩序,國家對罪犯的出獄(包括出勞改隊、看守所等)作了嚴格的規定。聚眾劫獄就是違反監管規定,公然聚眾持械將罪犯非法劫出獄外,使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受到侵擾。對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對聚眾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劫獄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此外根據刑法第52條和第104條的規定,對聚眾劫獄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如何認定聚眾持械劫獄罪?
在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劃清本罪與組織越獄罪的界限。
組織越獄罪,是指獄中的罪犯糾集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組織、指揮、策劃下,有組織地逃往獄外的行為。1、本罪與組織越獄罪的相同之處:
(1)侵害的客體相同;
(2)主觀故意相同;
(3)犯罪表現形式相同,都是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現,有組織、有計劃、有領導地集體實施的。
2、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於主體要件不同,聚眾劫獄罪是由獄外人員實施的行為;而組織越獄罪是獄內的罪犯,在首要分子的指揮、策劃下,集體逃往獄外的行為。
三、聚眾持械劫獄罪的客觀表現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所謂聚眾,是指聚集、糾合3人以上。所謂持械,是指攜帶、持有、使用槍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較大殺傷力、破壞力的器械,包括各種槍支、彈藥,如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及其他非法制造的各種具有殺傷力的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如匕首、刮刀、三稜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類似的單刃刀、雙刃刀、三稜尖刀等;其他器械,如木棒、鐵棍、菜刀、斧頭、炸藥等。
所謂劫獄,是指採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劫奪獄中在押的罪犯。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如採用聚眾持械衝進監獄,殺傷、殺害監管人員,砸毀、破壞監獄設施、搶奪、搶劫槍支、彈藥、交通工具,綁架人質進行威脅,藥物麻醉監管人員等方法劫奪在押罪犯;或者聲東擊西,採用暴力調離監管人員,以便於獄中人員逃跑;等等。
綜上所述,聚眾持械劫獄是嚴重刑事犯罪,如今幾乎沒有發生過。具體到聚眾持械劫獄罪怎麼判,要看犯罪情節,對於首要分子,法院會重判,量刑通常在十年以上,最高可以處以死刑。而其它參與者,也會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對於首要分子,可以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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