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與社會無關的個人資訊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資訊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電話號碼等個人資訊不被公開的權利;
(2)儲蓄或者其他財產狀況,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和公開;
(3)社會關係(包括親屬關係、朋友關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刺探和公開;
(4)檔案材料應在合理範圍內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擾;
(6)個人生活不受監視或騷擾;
(7)通訊、日記或其他私人檔案不得刺探和公開;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擾、調查和公開,婚外性關係非關係社會利益,不得任意公開;
(9)不願讓他人知道的有關經歷和純屬個人私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予以公開;
(10)其他與社會公益無關的個人資訊,如生活缺陷、健康狀況、婚姻狀況、宗教信仰等,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開。
搜查是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過程中,採取的一項收集證據、查獲犯罪人的措施,是對他人隱私權的一種妨害,必須依法進行,否則就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行為,所謂搜查,是指搜尋檢查,既包括對他人身體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對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尋、翻看、檢查、挖掘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無論其是否是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也有人認為本罪是特殊主體,即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賦予偵查人員的特有權利,本罪正是為防止其濫用這一權利而規定的。實際上,無搜查權的人擅自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非法搜查,亦構成本罪,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作為司法人員,其濫用職權,實施本行為,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不能由間接故意或者過失構成。其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搜尋控告對方的罪證;有的是為了查詢失竊的財物;有的是為了尋找離家出走的親人等,但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非法搜查”有兩層意思:一是指無權進行搜查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個人,非法對他人人身、住宅進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擅自決定非法對他人的人身、住宅進行搜查或者搜查的程式和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具有其中之一的,即為非法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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