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判斷是否構成非法搜查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與社會無關的個人資訊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資訊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電話號碼等個人資訊不被公開的權利;
(2)儲蓄或者其他財產狀況,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和公開;
(3)社會關係(包括親屬關係、朋友關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刺探和公開;
(4)檔案材料應在合理範圍內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擾;
(6)個人生活不受監視或騷擾;
(7)通訊、日記或其他私人檔案不得刺探和公開;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擾、調查和公開,婚外性關係非關係社會利益,不得任意公開;
(9)不願讓他人知道的有關經歷和純屬個人私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予以公開;
(10)其他與社會公益無關的個人資訊,如生活缺陷、健康狀況、婚姻狀況、宗教信仰等,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開。
搜查是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過程中,採取的一項收集證據、查獲犯罪人的措施,是對他人隱私權的一種妨害,必須依法進行,否則就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行為,所謂搜查,是指搜尋檢查,既包括對他人身體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對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尋、翻看、檢查、挖掘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無論其是否是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也有人認為本罪是特殊主體,即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賦予偵查人員的特有權利,本罪正是為防止其濫用這一權利而規定的。實際上,無搜查權的人擅自對他人的身體或住宅進行非法搜查,亦構成本罪,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作為司法人員,其濫用職權,實施本行為,依本條第2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不能由間接故意或者過失構成。其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搜尋控告對方的罪證;有的是為了查詢失竊的財物;有的是為了尋找離家出走的親人等,但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非法搜查”有兩層意思:一是指無權進行搜查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個人,非法對他人人身、住宅進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擅自決定非法對他人的人身、住宅進行搜查或者搜查的程式和手續不符合法律規定。具有其中之一的,即為非法搜查。
-
犯罪中止有罪嗎
犯罪中止是會構成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
-
虛假訴訟哪個部門立案?
一、虛假訴訟哪個部門立案?虛假訴訟罪是公訴案件,是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管轄的。證據確鑿構成犯罪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合謀編制虛假事實和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法院的審判權...
-
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有什麼區別?
一、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有什麼區別?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有的區別是:1、主觀上不同故意殺人,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或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殺人,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
-
未成年人偷家中錢,犯法嗎?
我們都知道,偷盜他人財物的行為,會構成盜竊罪,是犯法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偷了家中的錢,這種行為又該如何認定,也是犯法的嗎?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做了講解,供你閱讀。一、未成年人偷家中錢,犯法嗎?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