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犯罪客體
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犯罪客觀方面
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是危險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存在即可。
一般來說,投放行為的主要方式如下:
1、將危險物質投放於供不特定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
2、將毒物投放於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公共場所釋放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
(三)犯罪主體
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犯罪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判多少年
犯投毒罪(已修正為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投放危險物質罪在之前叫做投毒罪,這裡的危險物質就包括那種具有毒害性或者放射性的物質,當然那種傳染病病原體,其實也是在危險物質的範圍之內。此罪屬於故意犯罪,若是過失投放了危險物質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的話,那一般是以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來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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