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師虐童刑法修正案九是怎麼說的?
我們在新聞報道中,不時會看到一些幼兒園老師虐待兒童的新聞。這種行為是非常可惡的,受到全社會的指責。之前,關於幼師虐待兒童方面並沒有法律規定,在最新的《刑法修訂案(九)》中,對情節嚴重的此類行為作出了入刑的規定。那麼幼師虐童刑法修正案九是怎麼規定的?下面請看本站的小編帶來的分析。
一、幼師虐童屬於犯罪行為麼?
1、幼師虐待幼兒違法。
2、2015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教師虐待兒童將受到刑法的懲處。
3、《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將原刑法中界定虐待罪的主體是家庭成員擴充套件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
修正案還強化了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職責,“針對單位犯罪的,不僅要判處罰金,而且要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4、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另《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如何解讀刑法修正案九關於幼師虐童的規定?
虐待罪在修正前只適用家庭內部,《刑法修正案(九)》對虐待罪的修改後,適用於所有具有看護責任的人。即實施虐待的人即使與被虐待者沒有家庭關係,但是隻要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實施虐待行為的就可以構成修改後的虐待罪。
這種對於犯罪主體的擴大,更加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現狀。隨著人口流動和工作節奏的加快,親人往往將照顧年幼子女、年邁父母的事情交付給相應的護理人員及護理機構。其中包括幼兒園教師及工作人員、社會療養機構(療養院、敬老院)等人員和機構。這些人員和機構在負責看護人員的日常起居等事項時就具有了《刑法》虐待罪中要求的“監護、看護職責”滿足了虐待罪的主體構成要件,當實施相應的虐待行為,情節嚴重的,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擴大虐待罪犯罪主體範圍是本次虐待罪修改的最大之處,此次修改將大量的原先難以處理的行為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之內。
由此可見,《刑法修訂案(九)》對兒童的看護監護範圍進行了擴大,虐待罪適用於所以監護人,這也是說幼師對兒童有虐待行為時,情節嚴重者會觸犯刑法,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上是小編關於幼師虐童刑法修正案九方面的解讀,如果大家平日中遇到此類情況,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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