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後退還贓物量刑怎麼認定?
一、盜竊後退還贓物量刑怎麼認定?
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盜竊犯罪屬於公訴案件,除了情節特別輕微的之外,都要依據《刑法》規定的盜竊罪罪名定罪量刑。退還贓物的情況下,可以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刑法》對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要求: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二、盜竊後歸還贓物還算盜竊罪嗎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刑法界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並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於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於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由上可知,如果盜竊財物的時候,只要財物脫離了受害人的控制,就已經構成了盜竊罪,即使事後歸還了贓物,也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我國法律上是明確規定了對於盜竊罪是行為犯罪,只要存在盜竊行為的就可以認定為盜竊罪,所以不管是否存在退還髒物的情節都是需要按照盜竊犯罪來進行處罰,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辯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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