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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的證明有哪些

刑訊逼供的證明有哪些

在當下的法治社會,仍然有很多人冒天下之大不韙,喜歡做一些違背社會道德,違反法律法規的事情。有一些性質惡劣的案件發生,甚至有一些刑訊逼供的行為。那麼一旦遇到此類事情,怎麼才能證明受害人受到了刑訊逼供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刑訊逼供的證明的相關內容。

一、刑訊逼供的含義

根據刑法第247條規定,刑訊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及其輔助人員,使用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疲勞戰等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證人證言的行為。

二、刑訊逼供的證明

(一)證明標準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刑訊逼供的手段、方法、後果的證明,達到排他性的程度,對犯罪嫌疑人意圖逼取口供的證明,達到內心確信的程度,現有證據能夠形成鎖鏈。

(二)舉證責任

在刑訊逼供案件中,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當“被害人”、證人提供初步的證據後,公安機關應當對訊問行為的合法性、客觀性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推定他們受到刑訊逼供。

(三)對犯罪主體的證明

1、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明

證明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主要有戶籍證明、身份證等,只要以上有一證據查證屬實,即可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2、對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就認為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3、對涉案民警身份的證明

證明涉案民警身份的證據主要是工作證、警官證、任命書、證人證言,只要以上有一證據查證屬實,即可證明涉案民警的身份。

(四)對犯罪主客觀方面的證明

證明犯罪主客觀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驗檢查、調取監控資料、扣押書證、物證、鑑定、詢問被害人、訊問涉案民警、推定等。

1、勘驗檢查

(1)對訊問現場勘驗檢查,以證明是否安裝錄音錄影裝置,錄音錄影裝置是否正常使用;

(2)對訊問現場勘驗檢查,以證明是否存在與審訊無關的物品,扣押可能用來刑訊逼供的物品,如,啤酒瓶、鞭炮、老式電話機等。

2、扣押書證、物證

(1)扣押涉案民警的通訊工具、調取通話清單、簡訊,以證明其如何掩蓋罪行;

(2)扣押審訊現場中可能被用於刑訊逼供的物品,如,啤酒瓶、老式電話機、辣椒水等物品,以證明犯罪手段;

(3)扣押犯罪嫌疑人進出看守所的體檢證明,以證明其身體是否健康;

(4)調取審訊筆錄,以查證審訊的持續時間、地點、參與人、筆錄是否完整、有無塗改、當事人是否簽字等情況,以證明訊問是否合法。

3、調取監控資料

(1)不少地方的公安機關規定在大要案中,訊問時必須錄音錄影,但偵查人員往往以各種理由不提供錄音錄影。所以,在必須錄音錄影的案件中,如果偵查機關不能提供完整的錄音錄影,推定存在刑訊逼供;

(2)調取犯罪嫌疑人進出看守所的監控資料,通過前後對比,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訊逼供。

4、推定1

(1)推定在死亡案件中的運用

①根據屍體上的傷痕狀況推定

如果在“被害人”身上發現不可能自己形成的傷痕,可以推定其受到刑訊逼供。其次,從死者傷痕的形狀推斷犯罪工具,如果“被害人”不可能接觸到這些工具,推定其受到了刑訊逼供。

②根據死者的身體狀況推定

如果“被害人”身體狀況很好,到了訊問機關時間不久,就發生傷亡事件,推定其受到刑訊逼供。

③根據涉嫌警察的一貫表現推定

刑訊逼供是職業犯罪,具有習慣性。一個有刑訊逼供歷史的人,如果在他審訊中“被害人”死亡,死者身上又發現非正常的傷痕,推定警察有刑訊逼供的嫌疑。2

(2)推定在傷殘案件中運用

①“被害人”羈押前無傷史

“被害人”在進入看守所時身體表面無傷痕,被採取強制措施後,身體傷痕累累,推定受到刑訊逼供。

②“被害人”身上留有傷痕

由於犯罪嫌疑人是活的證據,加上身體上的傷痕,可以推定存在刑訊逼供。

③“被害人”自認有罪,但真正罪犯另有其人

如果“被害人”曾經供認有罪,後來證明案件判錯了,推定其受到刑訊逼供。3

(3)推定在無傷亡案件中運用

人體具有自動康復性,“被害人”所受外傷經過一段時間會自然康復,證明偵查部門有無刑訊逼供的難度很大。但如果具備以下事實,可以謹慎地推定存在刑訊逼供:

①“被害人”自認有罪,但真凶另有其人

如果“被害人”精神正常,在訊問中承認殺人等重罪,實際上真凶另有其人,推定其受到刑訊逼供。

②在審訊現場扣押到不該出現的物品

在訊問現場扣押到不該出現的物品,如,辣椒水、啤酒瓶等,可推定“被害人”受到刑訊逼供。4

5、鑑定

對“被害人”人身傷害鑑定,以證明其傷亡原因或傷亡等級。

6、詢問“被害人”

(1)身體是否健康,有無疾病,何時、何地成為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的罪名;

(2)審訊的地點是否在看守所,有無律師參與,休息時間是否得到保證,以證明“被害人”的訴訟權利是否得到保障;

(3)偵查人員刑訊逼供的手段、方法、時間、地點,是否造成自己身體傷害,有何證據,以證明犯罪行為;

(4)被羈押在哪一個監室,同監室的人數,姓名,他們是否知道自己被刑訊逼供,偵查人員是否指使其他犯罪嫌疑人虐待自己,以證明犯罪行為;

(5)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是否立即被送到看守所,進出看守所是否體檢,以證明其原先的身體狀況;

(6)審訊時,偵查人員是否告知自己的訴訟權利,是否錄音錄影,以證明訊問行為是否合法。

7、訊問涉案民警

(1)“被害人”涉嫌何種罪名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強制措施的名稱,是否在法定地點訊問“被害人”,以證明涉案民警有無刑訊逼供的意圖;

(2)有無告知“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告知行為是否記錄,有無允許“被害人”會見律師,以證明“被害人”的訴訟權利是否得到保障;

(3)參與審訊偵查人員的人數,各自的職務、審訊持續的時間,何時成功地偵破案件,以證明訊問行為是否違法;

(4)審訊此類案件是否應當錄音錄影,審訊室是否安裝錄音錄影的裝置,錄音錄影裝置運轉是否正常,沒有錄音錄影的原因,以證明訊問行為是否合法;

(5)刑訊逼供的方法、手段,何人致“被害人”傷亡的,案發後是否掩飾罪行,以證明犯罪行為、犯罪結果。

(五)對有關量刑情節的證明

1、對刑訊逼供的手段是否惡劣,動機是否卑劣的證明,證據主要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扣押的書證、物證;

2、對刑訊逼供是否造成冤假錯案的證明,證據主要有證人證言、法院的判決、被害人陳述等;

3、對刑訊逼供是否造成他人傷亡等後果的證明,證據主要有證言、鑑定意見;

4、對涉案民警有無投案自首、檢舉揭發、立功的證明,證據主要有證人證言、偵查機關的記錄。

(六)補強證據

1、涉案民警主張“被害人”傷亡是其身體原因造成的,偵查機關應當補強證明,證據包括:

(1)證人證言,證明“被害人”身體狀況良好;

(2)看守所的體檢證明,證明“被害人”身體良好;

(3)往病史,證明“被害人”未患有突發性急病。

2、證人改變證言,偵查機關應當補強證明,證據包括:

(1)知情者證言,證明證人受到威脅或收買;

(2)錄音錄影,證明證人當初的陳述具有客觀性、合法性。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刑訊逼供的證明的相關內容。受害人如果被刑訊逼供了,相關的證明包括了現場勘查的結果,書證、物證、體檢證明、筆錄、監控等等,都可以作為刑訊逼供的證明。其中還有一些補強的證據,也可以參考進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

標籤:刑訊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