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和販賣兒童罪的區別有嗎?
一、拐賣兒童罪和販賣兒童罪的區別有嗎?
拐賣兒童罪和販賣兒童罪的區別是沒有的,兩者都是一個犯罪。其中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一。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實施完畢,仍應視為既遂。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此罪的成立。
二、拐騙兒童罪的客觀方面是什麼?
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比如,給兒童愛吃的食物、喜愛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帶去玩耍等,騙取兒童的好感後將其拐走。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則往往是以獻殷勤、假意幫助照看孩子、表示喜愛兒童等手段騙取信任後,尋找機會將兒童騙走或者將嬰兒偷偷抱走。總之,使用各種手段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拐騙兒童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拐騙兒童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拐騙兒童罪。另外,單位不能構成拐騙兒童罪的主體。
綜上所述,拐賣兒童和販賣兒童都是一個意思,都是侵犯兒童的合法權益,給受害父母造成嚴重身心傷害。拐賣兒童是嚴重刑事犯罪,對社會及家庭危害大。同拐騙兒童犯罪不同,拐賣兒童罪的主觀目的就是販賣來牟取私利,收買、販賣和中轉兒童的犯罪分子都會受到法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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