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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死私闖民宅的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殺死私闖民宅的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殺死私闖民宅的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殺死私闖民宅的人可能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如果私闖民宅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私闖民宅的立案標準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毀損、汙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屍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強行侵入並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

5、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拿刀傷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事實上,在行使正當防衛權的時候不是說可以完全不顧後果的直接殺死對方,有些人在強行進入自己家住在這之後,根本就沒有其他任何的暴力性行為,只是單純的不經同意進入了自己家裡面,對於這種情況直接將對方殺死,這就不是單純的防衛過當了,性質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