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開發商購買的立案的標準是什麼?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這是兩高首次就打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出臺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次釋出的司法解釋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通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釋出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
對於刑法相關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10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訊內容、徵信資訊、財產資訊5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50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5000條以上的;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相關類別公民個人資訊500條以上、5000條以上、5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或具有“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對於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資訊的定罪量刑標準,司法解釋規定,具有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資訊獲利5萬元以上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司法解釋還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使用者的公民個人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非法獲取、出售資訊的數量和獲利的多少決定了該罪的情節認定問題,如果給當事人造成了很嚴重的經濟損失或者給其人身造成了很大損害則視為情節十分嚴重,相應的刑罰也是很重的,因此應當約束個人行為。資訊中的公民地址等資訊均具備真實性,符合公民個人資訊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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