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存疑不起訴”是什麼意思?
刑事訴訟中的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確認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訴訟處分,具有在起訴階段終結刑事訴訟的法律效力。根據不起訴條件的不同,不起訴可分為三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稱為絕對不起訴(或稱法定不起訴);
2、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不起訴,稱為相對不起訴(或稱酌定不起訴);
3、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起訴,稱為存疑不起訴(或稱疑案不起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存疑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司法實踐中,常有一些案件,由於關鍵證人短期內無法找到,共同犯罪案件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況下,往往很難排除一些合理懷疑,而基於辦案期限,為保障人權,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但這並不是說犯罪嫌疑人客觀上沒有犯罪,一旦相關證人找到,或者共犯被抓獲,案情就會顯得清清楚楚,此時如能證實原先被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將其交付審判,實有悖“違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當然,對於存疑不訴的被不起訴人,社會上對其會有“不清不白”的評價,罪與非罪懸而未決。同時,由於高檢院對何時發現新證據可再行起訴未作限制性規定,對未發現新證據的人,其直到死還會有案件掛著。作為公安、檢察機關也不應忽視客觀存在的社會對存疑不起訴人的消極評價,為保障其權利,應加大對存疑不起訴案件的補查力度,儘量縮短查清案件的時間,早日給存疑不起訴人一個有罪無罪的明確結論。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佈,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具有在起訴階段終結刑事訴訟的法律效力,而所謂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殺、隱匿罪證、繼續犯罪或進行其他破壞活動,依法採取的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強制措施適用於刑事訴訟過程中,而不起訴決定的宣佈,標誌著刑事訴訟的終結,強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條件。因此,在對存疑不起訴人宣佈不起訴決定的同時,應解除對其適用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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