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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判多久?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判多久?

一、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判多久?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認定和處理措施

1、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的零部件、備附件等的處理

對此有幾種不同意見:一是從武器裝備的概念和效能來劃分,凡盜竊、搶奪完整的武器裝備而不是零部件,從而影響發揮武器裝備效能的,就構成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反之則構成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二是從犯罪物件所處的位置來劃分,主張盜竊、搶奪存放在倉庫的零部件,構成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上的零部件的,構成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由於這類案件較難區別,所以必須堅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方法,從案件的基本事實和基本證據出發,把握案件的性質。首先,對於盜竊、搶奪使用中的武器裝備重要零部件,致使其喪失戰鬥效能的;應按破壞武器裝備罪論處。其次,從武器裝備上盜竊、搶奪不重要的附件、器材的,可按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處罰。如果盜竊、搶奪貯存於倉庫中的武器裝備重要零部件的,也應以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論處。

2、本罪與盜竊罪和搶奪罪的法規競合

《刑法》對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和盜竊罪、搶奪罪的規定存在完全的法規競合關係,即本法第264條關於盜竊罪和第267條關於搶奪罪的規定可以完全包括對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規定。當軍人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時,應優先適用本法第438條的規定,以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論處。

對於盜竊和搶奪武器裝備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其實際的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具體數量來進行判決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界定,以區別不同的量刑情況,最終情況以法律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