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信用卡詐騙治安定什麼案由?
一、在我國信用卡詐騙治安定什麼案由?
(一)偽造信用卡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製造出來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
(二)信用卡詐騙罪使用作廢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佈作廢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交回髮卡銀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還包括使用塗改卡。所謂塗改卡是指被塗改過卡號的無效信用卡。這些信用卡本身因掛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單,但卡上某一個號碼被壓平後再壓上另一個新號碼用於逃避黑名單的檢索。因此,塗改卡也是偽卡的一個種類。
(三)冒用他人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根據我國有信用卡詐騙罪關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均限於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一項原則。但是,如果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一起而同時丟失,則可能給拾得者或竊得者創造冒用的機會。這些拾得者或竊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後,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採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戶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
(四)惡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賬戶的客戶在賬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准,允許客戶以超過其賬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
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信用卡詐騙罪規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在主觀上的差異。
兩者在客觀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有先用後還的意圖,屆時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佔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為上採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依照《刑法》的規定,行為人除了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之一以外,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要件。
如果數額不大,即使有上述行為,也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至於什麼是“數額較大”,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詐騙罪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參照此規定以5000元為宜。
(五)依照《刑法》的規定,行為人除了實施上述四種行為之一以外,還必須具備數額較大的要件。如果數額不大,即使有上述行為,也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至於什麼是“數額較大”,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詐騙罪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參照此規定以5000元為宜。
二、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標準
本罪的立案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2、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3、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二)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目前我國對信用卡詐騙治安一併以信用卡詐騙罪案由定罪。信用卡使用十分普遍,信用卡詐騙也是非常常見的一種犯罪行為,給社會的穩定造成的危害也是可想而知,因此國家對信用卡詐騙犯罪活動也是嚴厲打擊處罰,決不姑息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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