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隱匿會計賬簿罪判刑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隱匿會計賬簿罪判刑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隱匿會計賬簿罪判刑標準細分成哪些標準?

隱匿會計賬簿罪判刑標準細分成的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隱匿會計賬簿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燬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隱匿會計賬簿的行為沒有構成犯罪的處罰

《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隱匿會計賬簿的行為首先違反了《會計法》的相關規定,若是隱匿的行為並沒有構成犯罪,那麼該行為人一般會受到被判處罰款、被降低或者是開除等的處罰。若是隱匿行為入罪,那麼實施此行為的人,就極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