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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隱匿會計賬簿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新刑法對隱匿會計賬簿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隱匿會計賬簿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隱匿會計賬簿罪的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之一 【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有關行政處罰規定

《會計法》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燬依法應當儲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會計根據自己的職責是需要對公司企業的賬目進行處理的,在記錄相關事項後還需要根據實際來形成賬本,後期在需要時可以出具相關資料,如果涉及到隱匿相關賬本行為,必然是涉及到侵權的行為,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