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競合犯只能充足一個犯罪構成嗎
一、想象競合犯只能充足一個犯罪構成嗎?
想象競合犯只能充足一個犯罪構成,司法實踐中是從一重罪處罰。因為行為人僅有一個行為。我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想象競合犯,司法實踐中,普遍認定想象競合犯的構成要件是:
1、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
2、行為人的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所代表的數個性質不同的犯罪構成。
3、行為所觸犯的數個罪名均無法全面評價該行為,即行為所觸犯的各犯罪構成之間應無重合之關係。
二、想象競合犯的處罰
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即於犯罪行為所觸犯之各罪中,從一重罪處罰,這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為採用這種處罰原則符合想象競合犯本身既區別於一罪,又區別於數罪的獨特本質這個內在之“理”。
首先,想象競合犯中行為人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卻侵犯了數個客體,因而其社會危害性顯然大於單純一罪。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其所承擔的刑罰也應當較單純一罪為重。在從一重罪的原則之下,犯罪所應承擔的刑罰較單純一罪為重,體現在無論犯罪人主觀意圖指向何結果,均必須承受基於該罪過所實施行為而導致較嚴重後果的懲罰,其最終處罰之罪可能與其主觀意圖不同,可見其重。
其次,同理,想象競合犯中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其危害性較實施數行為觸犯數罪名的實質數罪為輕,故其所受刑罰應較實質數罪為輕。而在從一重罪的原則之下,無論犯罪人的行為觸犯幾個罪名,最終對其只按一罪處罰,可見其輕。
三、數罪併罰的情形有哪些?
1、對於犯罪分子犯有數罪的,都應對各罪分別作出判決,只要數罪中有一種刑罰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對於數個罪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不論其數罪總和刑期多少年,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總和刑期是指將犯罪分子的各個不同的罪,分別依照刑法確定刑 期後相加得出的刑期總數。數刑中最高刑是指對單個犯罪確定的最高刑期。對於被告人犯有數罪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時, 應當先就數罪中每一種犯罪分別量刑,然後再把每個罪判處的刑罰相加,計算出總和刑期,最後在數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和數罪總和刑期以下,決定執行的刑罰。
3、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執行。也就是說,在數罪中有一個罪判處附加刑的,或者數罪都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都應繼續執行。
如果不是因為自己身陷刑事案件中,可能很多的普通民眾之前從來就沒有聽說過想象競合犯,有一部分的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是具有針對性的目的的,只不過為了達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又無意的傷害到了其他人,侵犯的客體雖然比較多,但最終是擇一個罪名來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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