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拒執罪流程是怎樣的?
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可是現實生活中,有的老賴不僅賴賬,而且在被法院判決後還拒絕執行。這樣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損害,因此,針對這種情況,司法機關可以用拒執罪這個罪名立案。那麼,法院拒執罪流程是怎樣的?小編根據有關法律知識,總結了這篇文章。
一、法院拒執罪流程是怎樣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被提級執行、指定執行、委託執行的執行案件中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由受提級執行、指定執行、委託執行的法院所在地的基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
由執行地的基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執行地的基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執行部門應對符合適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相關案件,進行緊密跟蹤,組成專門的執行小組對該案進行調查取證,注意收集、查證有關主體身份、執行能力、拒不執行的證據、以及被執行人抗辯理由的查證,移送公安機關,讓惡意拒不執行的老賴受到經濟和刑罰的雙重處罰。
公安機關立案後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展偵查工作。對執行法院移送或申請執行人提交的材料中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的,應當進行轉化,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重新調查、核實相關證據等。需要人民法院配合的,執行法院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拒執罪?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6、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綜上所述,法院執行局是負責強制執行的,當事人轉移資產逃避強制執行的,法院執行局還可以將其交給公安,要求對其進行刑事立案。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犯罪事實清楚的,檢察院發起公訴,法院根據案件情節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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