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員管理秩序,是部隊完成作戰、訓練、戰備、值勤等各項任務的需要和保證。近幾年來,有的個人和單位置國法軍紀於不顧,煽動、唆使軍人逃離部隊。更為嚴重的是,有的行為人對部隊要求協助逃兵返回的要求和勸告置若罔聞,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部隊人員將逃兵帶回,更有甚者,將逃兵予以安置、聘請、收留或另作安排,嚴重影響部隊的管理秩序,有的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的行為,違反國防法規定的公民應當支援國防建設的義務,嚴重妨害了部隊兵員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隊戰鬥力,危害了國防安全。
犯罪物件必須是逃離部隊的軍人,否則也不能構成其罪。軍人,既包括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的軍人,又包括戰時預備役部隊及民兵組織的軍人。所謂逃離部隊的軍人,是指未經批准擅自離開自己服役的解放軍部隊、武裝警察部隊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組織或者雖經批准而逾期不歸的軍人。既包括逃離部隊,情節嚴重已經構成犯罪的軍人,又包括逃離部隊不構成犯罪的軍人。
(二)客觀要件
表現為僱用逃離部隊的軍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僱用逃離部隊軍人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性質。行為人僱用逃離部隊軍人後,又組織逃離部隊軍人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應當分別定罪處刑,實行數罪併罰。如果行為人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是為了實施其他犯罪活動,則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定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非軍人。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仍決意僱用。如果不知是軍人或者雖然知道是軍人但不知道是逃離部隊的軍人,如誤認為是退役、轉業軍人或被開除軍籍的軍人等,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有的是為了企業或個人利益,有的是想讓被僱傭人多賺些錢,有的則是為了窩藏等。
作為軍人來講,軍人逃離部隊本身就已經嚴重的違反了軍隊的制度,但是,如果僱傭當事人的這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並不知道當事人是逃離部隊的軍人,這肯定是不用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的。所以,認定該罪的時候,還是要從構成要件上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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